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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 一、调解员应按照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规则,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保密地解决争议。 二、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责;未被指定为某一案件调解员之前,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从而谋求自己作为该案的调解员。 三、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中心培训,具备较高的调解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 四、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组织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调解员应主动向调解组织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六、调解员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信息。 七、调解程序结束后,不论调解成功与否,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担任该争议的仲裁员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八、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守则由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